昆山慧聚慈善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

昆山慧聚慈善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昆山慧聚慈善基金会(以下简称“本基金会”)财务核算,加强财务管理,确保财务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本基金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条 本基金会坚持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方针,努力降低管理成本,确保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果。

第四条 本基金会设财务部。财务人员必须熟知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会制度的规定,认真负责,恪尽职守,切实加强本基金会资金运作各个环节的管理,审核原始凭证,编制记账凭据,登记现金账务,编制财务、会计报表,做到日清月结,账实相符、账证相符、账账相符、账表相符。

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财务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专人负责的原则。在理事会的领导下,一切财务收支活动归口秘书处统一管理,并由财务人员具体执行,财会人员要坚持原则,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经法规、财会制度办事,坚决抵制违反法规政策、弄虚作假及损害本基金会声誉和利益的行为。对违反本基金会财会制度和与本基金会宗旨不符的开支,财会人员有权拒付。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六条  理事会是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理事会定期审议本基金会财务报告,并决定财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秘书长为财务负责人,负责本会的财务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 本基金会的财务活动依法接受社会公众和国家有关管理部门的监督;每年接受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八条 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财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本基金会应当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备、完整。

第九条  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财务人员离职应提前三个月向秘书长提交书面报告,由秘书长报理事长,经批准同意辞职后,本基金会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其在职期间的财务工作进行审计,审计通过后,方可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十条  本基金会根据机构发展战略,按照年度工作计划和任务,本着资源统筹规划、保障工作重点、收支平衡的原则,坚持节流方针,提高财务效率,编制年度财务预算。

第十一条  本基金会各部门根据年度工作计划,编制各项目的“收入”、“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等预算初稿,经秘书长审核后,形成年度财务总预算。财务总预算经理事会审议批准后执行。

第十二条  各部门在编制年度预算时,收入预算参考上年预算执行情况及业务发展计划合理制定,业务活动成本和管理费用根据项目特点和工作计划,本着量入为出、厉行节约的原则,按本基金会费用标准或工作量测算编制。

第十三条  各部门须严格执行财务预算,除因工作计划、工作内容有较大调整,或者人员发生较大变化,需要通过预算调整程序核准新的预算外,一般不予以调整。在年内季末和年末,财务管理部门应总结、分析预算执行情况及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报秘书长或理事会。预算执行情况纳入各管理部门的业绩考核。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四条  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主要包括:

(一)组织募捐的收入;

(二)接收国内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捐赠;

(三)本会基金所实现的合法投资收益;

(四)其他合法收入等。

第十五条  分类核算捐赠收入与捐赠以外其他收入。

第十六条  根据各项收入性质严格划分限定性收入和非限定性收入,各项收入均纳入年度总预算统筹计划。

第十七条  全部收入,必须纳入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第十八条  根据捐赠者意愿,设立的专项基金,分别记账,统一管理。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十九条  本基金会各项支出的安排必须有利于慈善事业和公益事业发展,必须贯彻厉行节约、量力而行的原则,严格遵守各项财政、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

第二十条  各部门必须按照理事会批准的年度预算和规定的开支范围、标准执行资助支出和费用支出,并严格按照捐赠协议安排资助计划;建立健全各项支出管理和审批制度。

第二十一条 本基金会按《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公益事业支出不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符合《基金会管理条例》的要求,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百分之十。

第二十二条 工作人员福利包括:

(一)全体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费、住房公积金、社会保险(障)费(含离退休人员);

(二)担任专职工作理事的津贴、补助和理事会运行费用。

第二十三条 行政办公支出包括:组织日常运作的办公费、理事会工作经费、餐费、劳务费、水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会议费、广告费、市内交通费、差旅费、折旧费、网络维护费、租赁费、审计费等。

基金会的行政办公支出不包括以下开支:各项罚款、捐款、还贷、赞助支出、对外投资以及与基金会工作无关的开支。

第二十四条 费用支出报销程序:

(一)本会工作人员申请经费支出,须由经办人写明经费支出数额、用途等信息,经秘书长核准签字后由财务人员拨付。

(二)工作事项完成后工作人员须到财务部门办理结算手续。结算时,经办人需将合法票据及报销单整齐有序地分类粘贴在粘贴纸上,并依据合法票据金额据实填写报销单。

(三)项目负责人及财务处负责人审核并在报销单上签字后报秘书长核准。

 

第六章  成本(费用)管理

第二十五条  成本核算的基本任务是反映项目管理、执行和服务过程的各项耗费,并结合预测、计划、控制、分析和考核,合理安排使用人力、物力、财力,降低成本(费用),改善项目管理,为公益事业发展建立良好的基础。

第二十六条  成本(费用)一般包括项目资助成本、项目服务成本、管理费用。机构根据《民间非营利会计制度》制定相应的成本费用核算办法,建立和健全项目成本(费用)核算制度。

第二十七条  有关成本(费用)核算的原始记录、凭证、账、费用汇总和分配表等资料,内容必须完整、真实,记载和编制必须及时,必须如实反映项目在管理和服务过程中的各种耗费。

第二十八条  因项目策划、信息沟通、捐赠服务及捐款筹集等,需向捐赠人提供项目或活动成本估算,由财务部门与相关项目管理部门负责。在提交成本估算前,应经秘书长批准。项目成本(费用)估算,按照成本核算的原则和方法进行,必须提供可靠的人力、物资、费用支出的估算依据。

 

第七章  票据管理

第二十九条  现金支票一律交由出纳员保管,不得转交他人;现金支票的领用需经秘书长审批通过,其用途只限于只限于领用备用金及发放工资、奖金、劳务酬金、助困资金等使用,其他事项一律不得领用现金支票。
第三十条  各部门需领用转帐支票,必需事前填写支票领用单,写明用途及单位,经批准后向出纳领用,一般限于3天内将支票存根联向出纳注销。

第三十一条  如发现支票退票需作废,必须将第一联加盖印鉴的作废支票归还给出纳,然后进行调换。
第三十二条  财务部门购置公益性单位接受捐赠统一收据,必须作好连号登记。收据存根按会计档案规定保管,不得随意销毁。

 

第八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三条  基金会资产分类:

(一)固定资产。

(二)流动资产。

第三十四条  固定资产:

(一)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价在2000元以上的房屋、设备、工具、器具等自用资产。

(二)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建立固定资产的保管、使用、内部转移、盘盈、盘亏、报废、清理盘点等内部管理制度。

(三)应根据自用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和残值,按规定计提折旧,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严格执行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四)财产和物资是资金的实物状态,包括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捐赠物品根据其价值和用途分别建立相应的实物台账)。财产和物资管理,要建立验收、发放、保管和检查制度,要指定专人保管并建立账目和档案,做到账账相符,账物相符。

第三十五条  流动资产:

(一)流动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等。

(二)严格执行现金管理办法、内部控制制度。确保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不相容岗位互相分离、制约和监督。

(三)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要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进行应付及预收款项的对账和清理。

 

第九章  会计档案管理

第三十六条  会计档案是记录和反映机构经济业务事项的重要历史资料和证据。会计档案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以及其它会计资料。

第三十七条  本基金会会计档案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执行,实行专人管理。由财务人员负责整理归档,出纳人不得兼管会计档案。

第三十八条  本基金会会计档案不得外借,遇有特殊情况,须经秘书长批准后,办理登记手续,方可以提供查阅或复制。

第三十九条  销毁会计档案须按规定程序审批。对到期未了结的债权债务的原始凭证及其它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单独抽出另行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

 

第十章  财务分析与财务监督

第四十条    财务分析与财务监督是认识、掌握财务活动规律,提高财务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维护财经纪律,促进慈善事业和公益事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手段。

第四十一条  财务分析的主要内容包括:预算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成本(费用)情况,财产物资的使用、管理情况等。财务管理部门应结合项目管理和服务特点,建立科学、合理的财务分析指标。通过分析,反映业务活动和经济活动的效果,并将分析结果及时反映给秘书处和理事会,为其进行决策提供科学、可靠的依据。

第四十二条  财务管理部门要通过收支审核、财务分析等,对财务收支、资金运用、财产物资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国家财政、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的行为,要及时予以制止、纠正,性质比较严重的,要向秘书长、理事长及有关部门报告,并视情况交由相关执法部门处理。

有以下情形者视为性质比较严重:

(一)相关单位或个人通过虚报、冒领手段骗取本基金会款项(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通过编造符合要求的项目,来骗取本基金会资金)——根据情节综合考量(包括违法金额大小、目的、主观过错程度、手段、初犯还是屡犯、偶发还是经常、认错态度,已纠正或补救情况,社会影响等)。

(二)相关单位或个人挪用本基金会资金(将有专门用途的款项挪作他用)——根据情节综合考量(包括违法金额大小、目的、主观过错程度、手段、初犯还是屡犯、偶发还是经常、认错态度,已纠正或补救情况,社会影响等)。

(三)相关单位或个人从无偿使用的款项中非法获益(包括:用无偿使用的专项资金或者贷款进行获利性投资或有偿交易,进行转存、转贷获取不当利益,向无偿使用的单位收取好处费、提成等。

第十一章  财务决算

第四十三条  年度财务决算是年度会计期间公益项目的收入及成本、资产质量、财务效益等基本情况的综合反映,是全面了解和掌握运营状况的重要手段。

第四十四条  本基金会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在进行财产清查、债权债务确认和资产质量核实的基础上,以年度内发生的全部经济交易事项的会计账簿为基本依据,认真组织机构财务决算编制和报表工作,做到账表一致、账账一致、账证一致、账实一致。

第四十五条  本基金会严格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财务报告,并接受独立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

第四十六条 本基金会年度财务报告对外披露须经理事会批准。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由秘书长监督实施。

第四十八条  本制度的修订由秘书处提出修改意见,报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2014年4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