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慧聚慈善基金会——捐赠物资评估管理办法

昆山慧聚慈善基金会

捐赠物资评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捐赠物资管理工作,科学进行财务核算,使捐赠者、受赠者和受益者三方捐赠物资价值有效衔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昆山市慈善总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捐赠物资是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向市慈善总会无偿捐赠,用于抗震救灾、救助困难群众或兴办公益福利事业的各类物资。

第三条   评估定价认证是依据市场交易价格对捐赠物资的使用价值进行综合评价后,得出的捐赠物资实际折款。

第四条   由生产企业捐赠的本企业生产的全新产品,应出具企业质量资格认证、产品合格证,并提供捐赠物资的品名、规格、种类、数量、生产成本以及进价指导等相关资料。

第五条   捐赠人捐赠的非自产物资,应出具购买发票,并提供产品合格证、生产厂家等相关资料。其中,药品或医疗器械的有效期应距失效日期6个月以上;食品保质期剩余时间不少于总保质期的70%。

第六条   境外捐赠物资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境外救灾捐赠物资进口管理的通知》(民发〔2003〕30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本基金会接到捐赠请求后,应要求捐赠意愿人提供拟捐赠物资的品名、数量、生产厂家、许可证明、产品合格证、发票等资料及捐赠物资样品,并对拟捐赠物资价值进行预评估。

第八条 成立由审计、民政、物价、财政、税务、质监、检疫等部门负责人及其有关科室人员组成的捐赠物资评估定价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负责捐赠物资的价格认定。

第九条   凡预评估价值在1万元以上(含1万元)的大宗物资捐赠,先由本基金会向捐赠人出具捐赠证明(不作为报销依据),再提请委员会,对拟捐赠物资进行评估。对技术含量较高的专业设施、设备的评估,委员会可以委托专业的评估机构或聘请专家进行评估,并在评估结果上签字。委员会出具认证价格后,由本基金会向捐赠人开具《江苏省捐赠专用收据》。

低值捐赠物品只进行数量认证,当数量较大或必要时对总价值进行估算。

第十条   委员会应及时组织勘验调查,就拟捐赠物资的产品质量、使用性能、产品标准以及卫生安全等进行审查评估。必要时,可以向捐赠人进行调查或索取证明材料。审查合格后,方能进入价格认证环节,出具《社会捐赠物品价格认证书》。审查不合格的,应向本基金会出具不能接收该批捐赠物资的书面审查结果。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审查为合格:

1、捐赠人有偷税、漏税倾向和行为的;

2、捐赠物资没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的;

3、捐赠物品不具备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

4、捐赠物品不符合有关产品标准的;

5、产品存在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

6、捐赠人不能提供相应产品的国家许可证明。

第十一条   委员会成员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与捐赠人有亲属关系或与该评估认证事项有利害关系的;

2、与捐赠人有其他关系,且能影响对评估认证事项公正认证的。

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应严格依照委员会审查评估意见,做好有关捐赠物资的接收工作,并根据捐赠物资评估认证的实际价值向捐赠人开具《江苏省捐赠专用收据》。

第十三条   捐赠者对价格认证不认可的,可以撤销捐赠。

第十四条   本基金会要严格捐赠物资接收登记和出入库工作程序,建立捐赠物资总账和明细账,定期向社会公布捐收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   捐赠服务价值的评估定价认证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昆山慧聚慈善基金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