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慧聚慈善基金会——理事会工作制度

昆山慧聚慈善基金会

理事会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昆山慧聚慈善基金会理事会的组建方式、决策程序和管理行为,保证理事会依法行使职权、履行职责,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昆山慧聚慈善基金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理事会是基金会的最高决策机构,依法行使章程规定的职权,保障基金会的健康发展。 

第二章  理事会及监事会的组成

第三条  本基金会由5名理事组成理事会。 

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5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四条  理事的资格: 

(一)有加入本基金会的意愿;

(二)拥护本基金会的章程; 

(三)在本基金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五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具有近亲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第六条 本基金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

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5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七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 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

(二) 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 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三章  理事会职责、职权

第六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责、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章  理事、监事及理事长的职责与职权

第七条  理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 本基金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基金会的活动;

(三) 对本基金工作的批评建议权;

(四)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八条  理事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 执行本基金的决议;

(二) 维护本基金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基金会交办的工作;

(四)积极参加本基金会的各项活动;

(五)向本基金会反应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九条 监事应履行下列职权:

(一) 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二)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三)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昆山慧聚慈善基金会章程》,忠实旅行职责。

 

第十条  本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四)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财务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五)提议聘任或解聘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理事长可根据需要,授予秘书长行使有关职权。 

第十一条  理事长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严格执行理事会的决议,定期向理事会报告工作; 

(二)遵守《昆山慧聚慈善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务; 

(三)组织研究本基金会经营目标、方针和发展战略; 

(四)按照决策权限和程序,做到民主决策和科学决策; 

(五)自觉接受理事会的监督; 

(六)履行《昆山慧聚慈善基金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责任和义务。  

 

第五章  理事会机构

第十二条  理事会设立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十三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十五条  担任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以及外国人,每年在中国内地居留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

第十六条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选可以连任。但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十七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昆山慧聚慈善基金会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十八条  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 

(三)拟订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拟订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五)协调各内设机构开展工作; 

(六)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七)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六章  理事会会议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二十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七章  理事会议案及决议执行

第二十三条  各理事会成员、专业小组、投资委员会提出议案,理事会会议议定。 

第二十四条  向理事会递交议案(草案)时,应一并提交该议案(草案)的说明文件、可行性分析报告、论证依据等材料。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议案材料一般应在理事会会议召开前7天或临时理事会会议召开前3天,以书面方式递交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所决定的事项经理事会会议通过后,应形成理事会决议,并以文件下发执行。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的决议执行,由理事长或各专业小组负责人组织实施,并定期向理事会报告。 

第八章  理事会经费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工作经费从基金会行政办公支出中列支。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理事履行职责所发生的办公费、调研费、差旅费,经理事长签字后,在理事会经费中开支。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昆山慧聚慈善基金会章程》的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