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慧聚慈善基金会——人事管理制度

昆山慧聚慈善基金会人事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昆山慧聚慈善基金会(以下简称“本基金会”)人事管理,合理开发人力资源,激发进取精神,增强内部活力,提高队伍整体素质,根据本基金会章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此制度。

第二条 本基金会工作人员,除应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令、法规外,依本制度管理。

第二章 聘    用

第三条 本基金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聘用合同制。

第四条 聘用工作人员坚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公开、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除涉密人员需另外选拔外,均应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第五条 各部门根据工作任务,按照“科学合理、精干高效”的原则,设置岗位,提出用人计划,报秘书处核准。

第六条 各级人员聘用的程序、内容依《人员招聘细则》执行。

第七条 本基金会所聘人员经过考试、面试合格后填写用工登记表,并提交个人简历、本人身份证、体检报告、学历证明、资历证明等材料,经秘书处办公会审查通过后,由办公室发出拟录用通知,拟录用人员填写聘用人员试用期业务考核表,进入试用期。审查通过后试用,试用期满合格者,方可正式聘用。

第三章 试   用

第七条  凡基金会拟正式录用人员,都需经历3个月的试用期。

第八条 试用期内,若试用人员要求辞职应提前5个工作日提出,并进行工作交接;若表现不能胜任该岗位工作的,基金会可以随时终止试用,并按实际工作日发给试用人员试用期的基本工资。

第九条  基金会保障试用人员的权益,指定有关部门及专人对试用人员进行入职培训,按照约定为试用人员发放劳动报酬,努力为试用人员提供一个良好的工作环境。

                               第四章 入    职 
第十条  试用人员试用期满,由拟用部门提交试用期考核意见,考查合格者,基金会与其正式签署聘用《劳动合同》,双方共同遵守。


第十一条  办公室依据聘用《劳动合同》及相关规定,拟定起薪通知送财务部,由财务部核定新员工的社会保险等。
第十二条  办公室为新聘员工办理入职登记、人事档案等有关手续。
第十三条  新聘员工的考核管理进入基金会正常人事考核体系中。
                               第五章 培    训 
第十四条  基金会秘书处负责培训活动的统筹、规划和实施。其他各部门负责人应协助进行培训的实施、督促,同时组织开展好本部门内部的培训。
第十五条  本基金会的培训形式包括基金会内部培训、外派培训和员工自我培训。内部培训又分为员工职前培训、岗位技能培训。
第十六条  入职培训:基金会新入职人员均应进行职前教育,使新入职员工了解基金会的组织文化、宗旨理念、发展历程、业务范围、管理要求等方面的内容。入职培训由办公室组织,各部门负责人具体参与实施。
第十七条  岗位技能培训:根据基金会的发展规划和各部门工作的需要,对员工进行岗位技能培训,并可视实际情况合并举办。岗位技能培训由办公室协同其他各部门共同进行规划与执行。
第十八条  内部培训:部门内部培训由各部门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对员工进行小规模的、灵活实用的培训,不断提高员工的业务水平和专业技能。
第十九条  外派培训:培训地点在基金会以外,包括参加各类培训班、管理人员及专业业务人员外出学习、考察等。凡已参加公费外派定向培训人员,若在基金会工作不满三年,提前申请辞职而终止《劳动合同》者,离职时应向基金会全额退还外派定向培训费。
第二十条  培训记录和数据由办公室统一负责收集,整理、存档。

第六章 管 理

第二十一条 基金会所有工作人员均应遵守基金会规章制度。

第十一条员工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恪尽职守,服从领导,不得阳奉阴违或敷衍塞责;

(二)维护基金会名誉,坚决与任何有损基金会名誉的行为作斗争;

(三)不得私自经营与基金会类似的和职务上有关的业务或兼任基金会以外的职业;

(四)加强自身品德修养,不得收受与基金会业务有关人员的馈赠、贿赂或向其挪借款项;

(五)保守基金会的机密,不得假借基金会名义招摇撞骗;

(六)准时上下班,对承办工作争取时效,不拖延不积压,工作时间不得擅自离岗。

第二十二条 建立签到制度。员工上下班应亲自签到,严禁委托他人代签、代打。

第七章 考 核

第二十三条    基金会实行员工考核制度。每年对员工进行一次年度工作全面考核。

第二十四条  员工考核由基金会秘书长负责。必要时秘书长可以授权委托他人负责考核。参加考核的员工需填写年度个人考核登记表,经秘书长审核,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五条  考核以岗位职责及年度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内容包括遵纪守法、出勤率、工作业绩、业务能力、团队精神等。考核分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级。以此结果作为对员工进行奖惩的主要依据。

第八章 奖 惩

第二十六条 对在工作中有显著成绩和突出贡献的工作人员给予精神鼓励和物资奖励。

第二十七条 奖惩实施除有特殊功过者应及时进行奖惩外,一般应在年终考核基础上进行。

第九章 假 期

第二十八条 执行国家有关法规,员工享有周六、周日和法定节假日。遇赈灾、紧急救援事项时期,按基金会领导指示办理。

第二十九条 基金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国家事业单位的工作规范执行各种假期的规定。

第三十条   员工工作累计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同时,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假期。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安排带薪休假的,可以延期安排或结转下一年。

第十章 工资福利

第三十一条 员工的工资制度及各项福利补贴,参照其它基金会管理办法并结合本基金会实际情况另行编制执行。

第三十二条 员工按规定享受住房公积金补助。

第三十三条 拟聘人员在试用期间,执行试用期工资标准,试用期满后,执行聘用岗位工资标准。

第十一章 保 险

第三十四条 员工按规定享受医疗保险。因公致残或死亡者依劳动保险有关规定予以补偿。

第三十五条 员工一律参加劳动保险,除依法享受各项权利及应得的各种给付外,不得再向基金会要求额外赔偿或补助。

第三十六条 员工享受失业、养老、医疗、工伤保险,由基金会和员工按规定缴纳保险金,参加社会统筹。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由昆山慧聚慈善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自2014年4月 20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