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慧聚慈善基金会——信息披露制度

昆山慧聚慈善基金会

信息披露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基金会的信息披露工作,保证对外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基金会年度检查办法》、《中国非公募基金会自律宣言》和《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捐助信息公示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函{2009}307号】》,制定本基金会的信息披露制度。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方式及原则

第二条 信息披露的时间和方式,按《基金会管理条例》和《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信息披露遵循"规范有序、分类管理、及时准确、方便获取、公开为惯例不公开为特例"的原则,在保护相关机构与个人合法权利的前提下,按照我国的相关规定,开展信息披露工作。

第四条 理事会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基金会年度检查办法》、《中国非公募基金会自律宣言》和《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捐助信息公示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函{2009}307号】》等政策法规规定的基金会必须披露和上交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机关单位的内容;作为受资助机构对社会履行信息披露责任需要公布的,在规定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的信息。

第六条 基金会应当披露的信息包括以下九类:组织基本信息、内部管理制度、工作动态信息、募捐活动信息、接受捐赠信息、捐赠款物使用信息、财务信息、公益项目与专项基金信息、年度工作报告。

第七条基金会对外披露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组织基本信息包括:基本情况(名称、成立时间、宗旨和业务范围、办公地点、联系方式)、组织架构、领导人简介、年检情况、评估结果等。  

(二)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信息披露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人事管理制度等。

(三)工作动态信息包括:日常工作、活动开展情况。

(四)募捐活动信息包括:活动名称、活动地域、活动起止时间、捐赠人权利义务、募集款物计划及活动目标、募集款物的用途、募集款物的使用计划、募捐活动的合作伙伴、募捐活动的方式、募捐款物数额、募捐工作成本及开支情况等。

(五)接受捐赠信息包括:接受捐赠款物时间、捐赠来源、接受捐赠款物性质(定向捐赠或非定向捐赠)、接受捐赠款物内容(捐赠类型、捐赠数额)、捐赠方式等。

(六)捐赠款物使用信息包括:受益对象、受益地区、捐赠款物拨付和使用的时间与数额、捐赠活动和项目的成本、捐助效果(图片、数字、文字说明)等。

(七)财务信息包括: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报告等。

(八)公益项目与专项基金信息包括:公益项目或专项基金设立背景、救助范围、管理规定、申请资助方式、募捐及资助情况。

(九)年度工作报告信息包括:年度目标完成情况、年度重要活动信息、年度组织建设情况等。

第五条  对于因披露而可能出现危及国家安全、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以及我国法律明文禁止披露的信息,昆山慧聚慈善基金会依法不予披露。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管理与监督

第八条 信息披露前,应严格履行下列审查程序:

1.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

2.负责信息披露的工作人员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

3.理事长和秘书长同意或签发。

第九条 基金会下列人员有权以基金会的名义披露信息,包括与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有关证券经营机构、新闻机构等的联系,并回答社会公众提出的问题:

1.理事长;

2.秘书长;

3.经理事长或理事会授权的信息披露工作人员;

第十条 基金会有关部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时,应通知负责信息披露的工作人员列席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

第十一条 基金会有关部门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有疑问时,应及时向上级业务主管单位或其他需要信息的机构(如第三方评估方)咨询。

第十二条 基金会除在自身网站上公布信息外,还应该在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如首都慈善联合会的网站等),同时保证:

1.自身网站公布信息的时间应更早;

2.在不同报刊、网站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一致。

第十三条 基金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不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基金会的正式公告。

第十一条 昆山慧聚慈善基金会将诚心接受捐赠人、受助人以及社会公众对本会所披露信息的监督,积极收集意见与建议,并对缺失或错误信息进行及时地补充和更正。

第十二条 昆山慧聚慈善基金会将在信息披露后,对披露信息材料进行存档。

第十四条 基金会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基金会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有关基金会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十五条 基金会理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六条 基金会理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应将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十七条 由于有关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基金会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应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十八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有冲突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基金会理事会负责制定并修改。

第二十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2014年4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