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慧聚慈善基金会——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昆山慧聚慈善基金会

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规范昆山慧聚慈善基金会资金的使用管理,充分发挥社会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基金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资金是指:

(一)捐赠;

(二)政府资助;

(三)投资收益;

(四)其他合法收入等;

第三条 本基金会接受捐赠,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四条 本基金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五条 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六条  本基金会资金主要用于:

(一)扶贫、助医、济困、赈灾;

(二)助学、安老、慈孤、扶残;

(三)环保;

(四)捐助社会福利事业等;

(五)章程中没有涉及又符合基金会宗旨的特殊公益活动;

(六)其他业务活动支出。

第七条 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八条 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九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十条   坚持捐赠自愿。接受捐赠应向捐赠者出具收据、捐赠证书,捐赠资金数额较大的,根据捐赠人的意愿,可举行简朴的捐赠仪式。

第十一条  专项捐赠用于项目建设的资金,按捐赠人意愿,实行专款专用。

第十二条  为突发性灾害开展的专项募集,捐赠的款项全额使用于赈灾。

第十三条  通过义演、义卖等形式募集善款的,其所得款额扣除实际成本后,纳入捐赠收入。

第十四条  捐赠者捐赠实物的,除直接可以用于救助的以外,其余实物可通过变换资金用于救助。

 第十五条 慈善资金使用,按量入为出的原则编制年度预算,经理事会审查批准后计划使用。

 第十六条 慈善资金使用的审批,属于年度预算内的救助金,由理事长或理事长委托秘书长按预算计划审批签发,由办事机构具体负责实施。

 第十七条    发生突发性救急事件,需要预算外追加救助资金的,追加额度在100万元以上,需经常务理事会审定,由理事长审批签发;100~50万元的需理事长会议审定,由会长委托副理事长审批签发;50万元以下由理事长委托秘书长审批签发,向会长会议通报。

第十八条   慈善机构必需的活动经费和办公经费,应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编排年度预算,经理事会批准后,报市财政核准下拨。日常开支由办事机构负责人根据预算安排审批。

第十九条   慈善资金的使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和有关政策规定,接受财政、审计、金融及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每年审计一次,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十条   本办法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2014年4月